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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离婚夫妇仅半数商定抚养子女方法

作者:郭桂玲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网 日期:2013-08-20 点击数:823 我要评论↓ 字号:z | Z
摘要:日本民法修正案第766条规定,拥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妇在离婚时需确定子女抚养费分担方法及与子女见面方式。这一修正案自2012年4月起实施。然而,日本法务省近日实施的一项调查显示,该法实施以后,日本离婚夫妇中仅有半数在离婚时商定子女抚养费分担方法和与子女的见面方式。

日本民法修正案第766条规定,拥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妇在离婚时需确定子女抚养费分担方法及与子女见面方式。这一修正案自2012年4月起实施。然而,日本法务省近日实施的一项调查显示,该法实施以后,日本离婚夫妇中仅有半数在离婚时商定子女抚养费分担方法和与子女的见面方式。

据日本《读卖新闻》消息,日本法务省总结了自2012年4月民法修正案实施一年来的离婚案件调查结果。拥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妇中,确定抚养费分担方法和与子女见面方式的夫妇仅停留在半数以上。此项调查结果也让法律没有被具体实施的现状浮出水面。日本专家指出,日本政府和地方的支援力度不够。

在日本,夫妻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离婚。像这种“协议离婚”的夫妇占全体的9成。与调停离婚不同,很多协议离婚的夫妇未确定很多细节条件。这样的情况导致夫妇分居后,父母无法见到孩子。或围绕孩子抚养费问题,夫妇发生纠纷。虽然日本民法修正案是从保护儿童权利观点出发,但现实中夫妇双方即使没有商定上述问题,提出的离婚申请也能被受理。

日本法务省决定配合民法修正案实施、变更部分离婚申请书的格式。在拥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关于与子女见面、交流和抚养费的分担等问题,法务省要求当事人自查“已经商定”还是“尚未商定”。

日本法务省调查显示,自2012年4月至今1年内,拥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妇提出离婚申请案件共有13万1254起。其中,已确定与子女见面和交流方法的案件为7万2770起,占全体的55%。已商定子女抚养费分担方法的案件共有7万3002件,占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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