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确切数据统计,美国每年民事诉讼案多达1400万到1500万例,而日本仅有40多万例,美国几乎是日本的40倍。这也难怪会让人觉得美国人好像很喜欢打官司。然而,近年有调查发现,日本人潜意识里似乎比美国人还要喜欢打官司。
该调查分别于日本(2000年)、美国(2001年)、中国(1995年)进行,目的是对“日中美三国人处理纠纷的态度”做以比较。调查中列出了“与朋友发生债务纠纷”、“与电器商店发生商品退换纠纷”及“遇到交通事故”这三种情况,并给出5个选项,依次为“什么都不做”、“找人商量”、“向专家咨询”、“请律师出来调解”、“上告法院”。调查要求受访者从中选出自己会采取的行动。结果发现,三个国家的人在处理纠纷时的态度近乎相同,选择最少的都是“什么都不做”,其次是“上告法院”。这也表明,其实美国人并不比日本人或中国人喜欢打官司。相反,在处理与朋友间的纠纷一项上,选择“上告法院”的日本受访者多过美国。
那么,为什么美国诉讼案会比日本高出40多倍呢?一种说法是,这是由美国与日本的律师人数差距造成的。然而这种观点缺乏足够的可信性,事实也证明,日本诉讼案并没有因为律师人数增加而变多。
有专家人士分析,美国之所以诉讼案多跟“证据开示制度”有关,即法院在对案件进行正式审理之前,会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案件所有相关信息及证据。因此,美国人遇到纠纷时,为了弄清事情真相,首先会做的便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弄清真相后,再寻求和解之道,可以说诉讼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为了寻求和解的好方法。也正因此,美国民事诉讼大半以上会通过和解解决。
而日本人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调停进行和解,调停失败不得已才会选择上告。这也与日本的法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首先是日本尽管也有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的条例,但强制力低,很多情况下原告必须自己先弄清真相后才能提起诉讼。其次,赔偿金额以及执行力弱也是造成日本人尽量避免打官司的原因。
可见,日本人并非排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而是由于法律制度的原因及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很难做出打官司这个选择。